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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水务局关于依法规范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6 16:37:02     来源:商洛水务     作者:安监科 贺莉娜         浏览量:108424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依法治水管水,确保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程序规范,根据2016年6月12日商洛市水务局局务会议纪要(〔2016〕第4号),现就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行政许可办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布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商政发〔2015〕64号),我局行政许可项目总共13项(见下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单位
 
1
取水(含养殖水域最低水位以下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水资办 渔政站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资办
 
3
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号)
水资办
 
4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农水科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规计科
 
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2.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3.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规计科 产业科供水站 农水科 水保站 防汛办 河库处 渔政站
 
7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号)
河库处
 
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保站
 
9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渔政站
 
10
省重点和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和拍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渔政站
 
11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渔政站
 
12
市级水产种苗良种场的生产许可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75号)
渔政站
 
13
出售、收购、利用、经营、运输、出口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的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渔政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各有关水行政许可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办理水行政许可(流程图见附件1)。
1.办理流程:
①许可办(水政监察科)接收、登记许可申请。
②许可办根据申请事项送分管领导,落实承办科室(或单位)并转送承办科室(或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③承办科室(或单位)对许可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文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材料补正通知书》。
④承办科室(或单位)对正式受理的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从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申请事项复杂,需要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等,由承办科室(或单位)依法向申请人发送《除外时间通知书》、《延期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公告》和《听证通知书》等。
⑤承办科室(或单位)将许可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拟做出的许可决定书送水政监察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⑥承办科室(或单位)将许可决定送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挂号用印、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⑦承办科室(或单位)联系局党政办进行上网公示。
⑧承办科室(或单位)归档装订,年终送局档案室保存。
2.几点具体规定:
①承办科室(或单位)向当事人发送的《不受理告知书》、《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陈述申辩告知书》、《除外时间告知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公告》及《听证通知书》等告知类程序性法律文书由分管领导签发,《延期告知书》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统一在许可办挂号用印,使用“商水许受”字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准予(或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决定类实体性法律文书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到许可办挂号、局党政办公室用印,统一使用“商水许决”字号。向当事人发送的法律文书,需收回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水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②申请人补正的材料由承办科室(或单位)直接接收,并当场在材料上记录收文日期,补正收文日期作为正式受理日期。
③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由承办科室(或单位)与水政监察科共同组织。承办科室(或单位)负责听证会的组织与召集,水政监察科负责组织听证。
④合法性审查时,承办科室(或单位)需将决定书、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办理过程中形成的通知、送达回执、审查会及讨论会会议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听证记录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编号后,送水政监察科。
⑤对于网上申请,但在3天内未能够提供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者,各承办科室(或单位)需向申请人说明未能受理的原因。
⑥水行政许可统一使用陕西省水利厅制作的《陕西省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文本》(附件二)。
二、水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我局承担水行政执法处罚的单位有:规划计划科、水政监察科、建设管理科、农村水利科、产业发展科、防汛办、河库处、水资源办、饮水办、质监站、水保站、渔政站、河灌站、二龙山水库管理处等14个科站办。为依法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各有关执法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学习,有计划有目的的培养2名以上执法骨干,承担本单位水行政处罚办案工作。各科室(或单位)对所办理的水行政处罚案件负主要责任,并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与局党政办联系进行上网公示。
2.《水行政处罚立案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送承办科室(或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前,送局水政监察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3.给违法当事人发送的水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在局水政监察科挂号、局党政办用印,统一使用“商政水罚”字号。向当事人发送的法律文书,需收回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
4.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束(执行到位)后,案件办理人员需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及结案报告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年终送局档案室保存。
5.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听证的,由案件承办科室(或单位)与水政监察科共同组织。承办科室(或单位)负责听证会的组织与召集,水政监察科负责组织听证。
6.使用“一般程序”处罚当事人的罚款,由被处罚人直接上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区迎宾支行,账号:2608070211200530048,各执法单位持被处罚人银行缴款回执到局财务室打印罚款票据(水保监督站、渔政站自行登录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账户专网打印)。
7.局各执法科室(或单位)(除水保监督站、渔政站)办理水行政处罚案件统一使用陕西省水利厅制作的《陕西省水行政执法(处罚)法律文书示范文本》(附件三)。
8.水保监督站、渔政站办理水行政处罚案件可参照局有关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1.水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2.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商洛市水务信息网上下载)
3.水行政执法(处罚)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商洛市水务信息网上下载)
 
 
                                   
 
 
 
 商洛市水务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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