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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11-10 09:21:25     来源:商洛水务              浏览量:10799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防汛行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河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河道的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护堤地宽度(从背河堤防坡脚算起)为丹江15-20米,洛河、乾佑河、金钱河、旬河10-15米,其它河流5-10米,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河道和水利设施都要进行确权划界。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涉河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报请立项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订清障协议。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河道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为: 在丹江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本市边界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丹江河道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大型水工程建设项目,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建其他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其中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河道采砂实行禁采期和禁采区制度。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禁采期,其它河道禁采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划定河道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管理单位设立禁采区明显标志。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从事采砂、取石、淘金等活动。
   六、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批准的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许可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未经县区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取石、挖土、淘金及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
   七、严禁在河道防洪工程、铁路、公路及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和堤防村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挖石、取土、淘金、挖池、爆破、葬坟等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活动。
   八、河道采砂必须依法足额征收砂石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各县区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必须全额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用于河道堤防的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及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对高速公路、铁路、矿山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河道、防洪设施和采砂取石等事宜的,必须申报审批后才能开始施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行洪的各种违法活动。
    十、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利)、公安、监察、交通、铁路、国土等有关部门对河道管理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对非法采砂场点要坚决取缔;对不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要求采砂的依法予以纠正;对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乱占、乱建、堆放碍洪障碍物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从快处理,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清理河道,平整采砂坑,确保人员和行洪安全。河道所在乡镇村组也必须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市、县区、乡镇、村级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对在专项活动中不服从管理,寻衅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个别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从事河道违法活动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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