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10 15:04:02 来源:商洛水务 浏览量:44037
事项名称 | 省重点和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包括水生野生动物产品)许可 |
受理机构 | 商洛市水务局 |
办公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 |
办理地点 | 商洛市水务局渔政站 |
联系方式 | 0914-2389192 0914-2389195 |
内容概述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保护珍稀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特有基因资源,必须对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以及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和拍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申办条件 | 一、捕捉许可:1、因野外科考、采集标本和拍摄等需要的;2、捕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适当的;3、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的。 |
二、驯养繁殖许可:1、有适宜驯养繁殖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物种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物种的饲料来源。 | |
三、经营利用许可: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
四、运输许可: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
申报材料 | 一、捕捉许可:1.生产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2、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3、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4、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符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
二、驯养繁殖许可:1、项目可研报告;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4、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证明。 | |
三、经营利用许可:1、项目可研报告;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物种来源证明;4、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须附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5、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应出具驯养繁殖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 |
四、运输许可:1、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证明;3、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说明;4、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的,须出具进出口批件;5、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的,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6、收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具《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和数量证明。 | |
办事流程 | 1、递交申请材料;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3、商洛市水务局渔业许可项目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考察评审;3、商洛市水务局审批;4、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关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申请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和听证所需时间以及上报审批时间)。 |
收费标准 | 暂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收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
表格下载 | |
备 注 | 无数量限制,需实质审查,需现场勘查,申报材料6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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