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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02 11:22:57     来源:商洛水务              浏览量:108367

 第一条 为了落实防汛工作责任,确保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防汛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一)防汛行政责任人擅离防汛工作岗位,导致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瞒报、谎报,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死亡超过10人;(二)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巡堤查险工作不力,或组织抢护工作不到位,致使主要江河堤防和城镇堤防在防洪标准以内发生决口;(三)因管理不善和防汛抢险工作不力造成水库溃坝;(四)因渎职致使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设置行洪障碍物、违法采砂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导致堤防发生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五)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水库洪水调度运行计划,导致洪水威胁加重,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六)因质量管理工作疏漏,致使防洪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造成防洪工程垮坝、决口;(七)其他重大防汛安全事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汛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防洪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防汛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河段、水库、城镇等区域防汛安全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防汛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的重点河段、水库、城镇等区域防汛安全的责任人,组织实施所负责区域的防汛准备和抗洪抢险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预案,建立防汛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按标准定额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商洛市防御灾害性洪水应急预案》确定的指挥调度权限和工作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指挥和防汛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及防汛安全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防汛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洪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防汛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防汛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防汛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抢险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不得迟报、瞒报。
第十一条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权限范围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因防汛抢险决策失误导致发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由作出决策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由本区域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
(一)未按规定履行防汛抢险领导指挥职责;
(二)未按规定制定防汛抢险预案和各项防汛抢险制度;
(三)防汛抢险决策失误或决策迟缓;
(四)不执行上级防汛抢险指挥命令或执行不力;
(五)不执行互报联防制度或执行不及时;
(六)不执行防汛安全检查制度,造成防汛隐患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由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抢险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一)未按领导指示及时传递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在防汛安全检查及巡堤查险中疏忽大意的;
(三)不执行领导防汛抢险指令或执行不力的;
(四)收集汇总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不及时,提供技术信息和参谋意见有重大失误的;
(五)未能完成本职工作或进度迟缓的。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分工负责重点河段、水库、城镇等区域防汛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防洪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执行防汛指挥命令,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重大防汛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谎报、迟报,阻挠事故查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当地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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